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关联公司面纱一揭即连带
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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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两家“空壳”公司轮流签合同、共用出纳账号,把200万货款拖成“三角债”。法院一句话:别玩套路,两家都得一起还!提醒:对方公司地址、股东、财务一样,就得小心被“一锅端”。
承租人遇租赁物被强制执行,可依规提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查封前签合法合同、实际占有、支付租金等要件,先租后抵还需租赁在抵押权设立前。带租拍卖不涉实体争议,可提执行行为异议,优先购买权受损也可维权。
一对母子试图通过“换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结果被法院识破。儿子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租金,母亲80多岁“挂名”接盘,审计报告也被认定无效。最高法明确:一人公司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就得为公司欠债“兜底”,亲情牌打不动法律红线。
本案中,xxx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广州xxx集团为被执行人,本案的审查范围应为广州xxx集团为河南xx公司的一人股东期间,河南xx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
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建机工程公司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另案债权人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方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故建机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遂撤销原判,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是某A个人所有还是某C、某A家庭共有;某A对于案涉的执行房产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应结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款来源、家庭住房情况、债务发生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某A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